四部门:3月1日起,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人民网北京2月22日电(记者张文婷)曾几何时,患者每次换医院都要重复检查的现象屡遭患者诟病。现在,这个问题将彻底解决。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要按照“以确保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为前提,以减轻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主治医生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要求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射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获得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测结果是指对人体内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方面的检测所获得的数据信息。检测结果不包括医生出具的诊断结论。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管理办法》提到符合国家质量评价指标,参加国家质量评价合格的检验检测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符合当地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当地质量控制机构质量评价合格的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质量控制机构对应的区域。不同地区签订协议共同开展检验检测互认的,相关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共同设立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过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在约定区域内予以认可。

《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机构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对应的互认范围和互认标志。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西城区HR”。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003010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注有国家或者地方互认标志的检验结果进行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在不影响疾病诊治的情况下,相互认可检验结果。

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且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检查检验。

同时,医护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单。对符合互认条件的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包装的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检查检验结果存在六种情况医院不互认

当检测结果出现任何问题时,患者是否需要重新做检测?

《管理办法》规定有以下六种情形:一是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和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要的;二是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检查结果变化快;三、检查项目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重要意义(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五是涉及司法、伤残、退休等鉴定;6.其他确实需要审查的情形。

003010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如果检验项目不能相互认可,应做出说明,并充分告知目的和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2-02-22 12:30